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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请事假多少天以上扣工资

劳动纠纷 2019-08-29 13:5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等组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实践中事业单位人员的构成是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一般劳动者。
    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一般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实行聘用制的人员部分适用。《劳动合同法》"附则"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将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交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来来决定,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扩大了调整范围。
    因此,你的情况属于那一种情况,我也无法确定。如果是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话就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如果是实行聘用制的人员,那么部分适用劳动合同法。
  • 如果劳动者超额请假需要扣对应的事假工资,如果符合企业规定的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正常发放工资。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原劳动部《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曾规定,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1980年2月20日,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一直三天丧假,并对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的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九十年代,一些省市对丧假范围进行了拓展,适用单位扩大到了国企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直系亲属扩大到了岳父母和公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按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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