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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约定标的,是被告欠款数额吗

债权债务 2019-08-31 14:0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传统民法认为,合同债的标的为债务人的给付,即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中国通常认为合同的标的包括物、行为与智力成果。物指民法意义的物,含一般等价的货币。行为指作为(含作为的结果)与不不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这里”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包含了关于合同标的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例如法律禁止流通的物;法律限制流通的物,只能在限定的领域流通;法律对特定物的流通设立的许可制度。
  • 合同欠款提指因履行合同而所产生的欠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而这里所说的未支付的价款或者报酬即可以统称为合同欠款。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方向购买方交付了货物,但购买方未按合同支付货款的,这未支付的货款对购买方而言就属于合同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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