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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88年调到某单位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工作,属集体企业职工。具体情况:劳司 法人:单位派人兼任,08年以单位职工身份退休。劳司经营场所:单位已收回改为退休职工活动室。没了法人,单位领导批示撤消劳司,执照也于08年吊销。其实,劳司早已名存实亡,98年就由单位一部门代管,劳司职工都下岗在家,就留我1人在单位上班(按临时工对待),主要负责劳司17名参加养老保险职工档案、缴费工作(单位应缴部分都是职工自己出钱缴纳,包括我),2001年在单位天然气办公室兼售气员一职至今,今年已44岁,距退休年龄不足十年,象我这种情况符合不符合劳动法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我曾找过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要求签定劳动合同,他说我是劳司职工,属劳务派遣,可劳司已不存在,况且我的工资都是单位给发放,他这种说法对吗?

保险纠纷 2018-08-12 15: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
    (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职工的养老保险缴纳分为企业和个人两个部分来分别按照不同的比例缴纳。
  •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下岗工人面临着巨大的生活压力,特别是以后的养老保障,社会保险保障低,活的时间长才能得到收益。商业养老保险的好处在于每年都有返还,不需要等待太长时间,因此为了保障以后的生活,建议购买商业养老保险。  下岗工人不同与其他人群,由于经济来源没保障因此购买养老保险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对于最重要的保险责任,即养老金给付,给付年限要尽量拉长。特别是下岗工人以后的生活保障不够稳定,这点尤为重要。  
    二、现金流的分配要合理。养老保险的收益主要在于其长期投资带来的复利效应。如果过早地大量领取保险金,会导致真到养老所需的时候账户积累反而会显出不足。
    三、缴费灵活。在投保前应当结合自身的收入水平和财务规划选择合适的缴费期。  
    四、保费豁免。对于下岗工人这类经济保障不足的人群,保费豁免功能是非常重要的。有了这个功能,可以确保自己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能正常领到养老金。  
    五、保证资金的购买力。在选择产品养老保险时,如果经济不是特别紧张的话最好选择有分红的产品,可以确保一个长期、稳定的给付,并且通过分红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年轻时攒下的养老金还具备当年的购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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