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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我能向新公司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劳动纠纷 2019-08-31 06:4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愿意多支付是可以的。
      解除劳动合同,其赔偿通常有如下情况:
      
    1.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办理离职手续,无补偿。
      
    2.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等;
      
    3.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若存在拖欠,劳动者可以到当地l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经济补偿金包括社保个人缴费部分(平时由单位代扣代缴的部分)但是不包括公司缴费部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应得工资计算,而不是按照实得工资计算。
    应得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奖金、车贴饭贴房帖等各种补贴、加班费、提成,而社保个人缴费部分以及个人所得税都是从这些工资总额中扣掉的,当然应当计算到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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