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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4]我想问一下在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中是否需要约定违约金金额?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金额,我由于个人原因要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除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在我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中有这么一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家访,但应按甲方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这条合法吗?如果合同签订后,甲方更改了企业内部有关违约金的规定,(如增加了违约金的金额),我应该怎么办?[/size]

合同纠纷 2018-08-12 20: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违约金只约定一方责任解释如下: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订立合同的民事主体不合格,即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
    (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3条、第25条规定,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根据以上法律条款,违约金的适用只适用于专业技术培训和竞业禁止,除此之外,单位无权约定违约金。
  • 劳动合同违约金赔偿金都是违反劳动合同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二者的区别在于:  
    1、是否写进合同。违约金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只要合同中写进了违约金条款,那么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就要按照合同中该条款的约定给付违约金。而赔偿金的给付是按照实际造成的程度来进行的,无论合同中有无相应的条款。  
    2、是否造成实际损失。由于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是违约方有违约的事实,而不论对方是否存在损失,因而使违约金在功能上具有了惩罚的性质。而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不仅是劳动者有违约的事实,更重要的判断依据是要有实际损失,赔偿金通常具有补偿的性质。  
    3、数额与实际损失的关系不同。由于违约金是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因而实际发生的损失可能与约定的数额可能不一致,而赔偿金是完全根据实际损失的大小来确定的。  
    4、是否适用等分原则。违约金不与实际损失相联系,只要约定符合一般的社会标准和劳动者的承受能力。而赔偿金是与实际损失相一致的,尤其是在给予劳动者特殊福利待遇并约定服务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随劳动者的服务年限而下降,因此应当逐年递减。  基于上面的分析,违约金和赔偿金不是同一概念,一方违约在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实际上规定了由用人单位在违约金和赔偿金中“两者取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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