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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予协议需要公正处公正才有法律效益吗

房产纠纷 2019-09-04 09:2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
    一、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子女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目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它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是为了在物质上给予一定的补偿,给予子女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一定程度上减少离婚给子女带来的伤害,属于附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且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这种赠与表面上也体现了赠与的“无偿”特性,实际上往往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及其它附随义务紧密相连。
  • 要看办理赠与时候,是否注明,是赠与你个人的财产,如果赠与合同有约定,这房子属于你婚后取得个人财产,离异,住房归你一人所有,
    如果没有注明是赠与你个人,就属于你婚后取得财产,算共有财产,离异,你配偶有权利分割一半。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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