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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交法院执行期间,还能申请减免吗?

行政诉讼 2019-08-30 09:2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关于仲裁裁决国家间的承认和执行,早在1923年就有《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和1927年的《日内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但由于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上条件过严,手续复杂,不能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新形势。
    因此,1958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在纽约召开了有45个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的国际商事仲裁大会,于6月10日通过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并于1959年6月7日生效。
    《纽约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除非当事人证明有第5条规定的五项情形之一的,被申请执行的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日前已有一百二十多个国家加入丁《纽约公约》,这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保证和便利,为进一步开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起到了推动作用。
      我国自1987年4月加入《纽约公约》后,中国的仲裁裁决就可以到上述一百二十多个国家或地区申请承认和执行,而无须考虑这些国家是否与我国订立了司法协助条约。根据《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中国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也就是说,中国的仲裁裁决需要其它国家承认和执行的,只要这个国家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当事人就可以向被申请执行人所在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在此需要提醒我国涉外仲裁当事人,在考虑到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时,最好委托申请执行地的在此方面有经验和有能力的律师予以办理申请承认和执行事宜。
    聘请一位好的代理律师,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并且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把握得当,使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时间大为缩短。相反,如果代理律师在关键问题上处理不当,也容易使仲裁裁决得不到承认和执行。
  • 刑罚和行政处罚都是强制方法,但刑罚与行政处罚不同,主要表现在:  
    1.严厉程度不同。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其严厉性表现在: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人身自由、政治权利,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而行政处罚只能剥夺人的一部分财产权利,即使适用行政拘留,也只能短暂地剥夺被拘留者的人身自由,这与剥夺犯罪分子自由的刑罚如有期徒刑的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亦不一样,并且行政处罚不能剥夺人的政治自由,更不可能剥夺人的生命。  
    2.适用对象不同。刑罚是对特定对象适用的强制方法,它只能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适用,即只有犯罪分子才是刑罚适用的对象。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人。  
    3.适用的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适用,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他人适用刑罚。人民法院在适用刑罚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的干涉。行政处罚则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4.适用的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在适用刑罚时,必须根据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幅度和案件的情节,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限、诉讼期限和诉讼程序进行,即在内容和程序上都必须合法。行政处罚在适用时,是依据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5.执行的机关不同。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规定,刑罚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分别执行,并以监狱为主。除此以外,其他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执行刑罚。刑罚执行的方法与场所都是法定的,例如死刑由人民法院用枪决、注射等方法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狱执行;拘役在拘役所执行;管制由公安机关执行。行政处罚一般是由行政执法机关执行,不涉及监狱,也无需在特定的场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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