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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同知开庭,被告不去怎么办

仲裁 2019-09-05 23: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仲裁庭的开庭程序一般包括开庭前准备、开庭调查、开庭辩论、调解、开庭终结五个步骤。  
    (1)在开庭前,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仲裁庭组成方式和仲裁庭组成人员,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以及宣布开庭纪律。  
    (2)开庭凋查,首先由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被申请人进行答辩、提出反请求;其次,根据申请和答辩,查清争议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争议的主要焦点;然后,就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或仲裁庭收集的证据进行调查。  
    (3)开庭辩论,一般的辩论顺序是:先由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个别向仲裁庭陈述其意见,然后由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就争议问题互相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4)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先行调解,调解可以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仲裁庭则不进行调解。  
    (5)开庭终结。开庭终结时,当事人阅读开庭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宇。仲裁庭成员也应在笔录最后一页签字。
  •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申请仲裁后。仲裁委做出裁决后,单位不服的,提供符合撤销裁决的法定事由,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如果法院裁定撤销仲裁结论的,劳动者收到法院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法院驳回单位的撤销请求,单位不执行裁决的,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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