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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事实,但没有证据,怎么办

离婚 2019-09-05 08: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受害人应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受害妇女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包括: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
    2、平时注意保留书证、物证,如验伤病历记录、警察笔录、被破坏的衣物、对方使用的凶器等。
    3、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其他组织求助或报警,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以用作证据。
    4、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种情况下,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向法院申请调查相关证人的证言。
    5、未成年家庭成员也可作证,只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证可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
  • 事诉讼过程中,证据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证据充分与否直接决定着判决结果。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反复性,如果受害人在发生家庭暴力时不收集证据,以后再想去收集就相当困难,结果走上法庭时往往无法举出充分有效的证据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如何收集家庭暴力证据?  第一,在家庭暴力实施过程中:  
    1、大声呼救以引起邻居或其他人的注意,即可制止暴力行为又可留下证据;  
    2、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予以劝阻,既可以阻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同时在以后的庭审过程中提供证据;  
    3、拨打110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制止,离婚时可以调出案底作为证据。  第二,在家庭暴力实施以后:  
    1、要及时拍下伤痕的照片;  
    2、拍下家庭暴力现场的照片;  
    3、保留家庭暴力过程中毁坏的衣服、家具等物品;  
    4、无论伤势如何都应去医院做检查,并告知医生是由于家庭暴力致伤并要求在病历中做下记录。目前我国许多地区都已设立了专门的“家庭暴力伤害鉴定中心”,受害者可以直接去做专门的伤害鉴定;  
    5、要告诉亲戚、朋友受到家庭暴力的情况,既可以缓解自己的情绪又能够在以后的庭审过程中提供证据;  
    6、如果实暴方事后道歉,最好要求其书写悔过书;  
    7、向社区或妇联等基层组织投诉;  
    8、去当地派出所报案,记录下来家庭暴力的过程;  
    二、遇到家庭暴力怎么办?  法律对家庭暴力有救济方式,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将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作为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依据,要求离婚。受害人也可同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加害者承担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对方是,司法解释规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是一年,所以要想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要注意时间的限制。法律规定还有其他家庭暴力的救济。比如:  
    1、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3、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4、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人可以依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家庭暴力的实暴者可能触犯的罪有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也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加害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必要的话,可以请律师帮忙取证,诉请损害赔偿。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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