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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出生证明,没有准生证,能上户口吗?

离婚 2019-09-18 15: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你夫妻二人是已婚生育第1个子女的,就拿着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到计生办开具孩子的合法生育证明,然后拿着证明、户口本、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就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给孩子上户口!
    如果你夫妻二人是已婚生育第2个子女的(符合再生育政策),就拿着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到计生办接受相关处理,然后拿着接受处理的证明、户口本、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就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给孩子上户口。
    如果你们是未婚生育第一个孩子,按照重庆市的规定,在指定时间内领结婚证后,去计生办出具合法生育证明以及户口本、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就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给孩子上户口。
    如果你们没有达到结婚年龄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结婚,你需要到户籍所在地计生办接受相关处理,然后拿着接受处理的证明、户口本、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就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给孩子上户口。
  • 不能更改户口本的“出生年月”: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7条的规定,当事人要更正户口本“年龄”的,必须交验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来佐证;  
    2、而《出生医学证明》的记载,一经确定,原则上来说,就是不能更改的,在两者的“出生年月”一致的前提下,不能办理该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  
    三、建立健全有效工作机制:  
    (二)严格信息变更。《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 关于继承,有两种方法。一是协商一致继承。所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可共同去办理继承公证,然后过户。办理继承公证,应提供房产证、死亡证明、相关亲属关系证明等文件,所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共同出面办理。
    二是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到法院起诉。如果是起诉,需提供死亡证明、相关主张分割的财产证明,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写好诉状到法院立案。
    关于亲属关系证明,实践中有多种可能,比如出生证明、户口本、户籍部门的证明、单位提供的个人档案及相关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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