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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受工伤,厂不办工伤申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9-09-16 16: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于工伤赔偿,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治疗工伤要确定一个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需要生活护理的,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根据评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待遇,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
  •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
      
    (二)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到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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