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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有自己的商标,已经申请注册,并收到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但还没有被核准注册,也就是还没有收到商标注册证。但我们公司使用该商标已经有两年多的时间从2006年11月份开始。请问:1、我查了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说是我们这种情况有对此商标有“优先使用权”,不明白“优先使用权”怎么解释?如果别人在相同产品上使用了这个商标,我们应该依据什么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2、因为我们这个品牌在业界已经很著名,有的公司想要经我公司许可后使用该商标,想问一下我们目前有没有权利对该商标的使用权进行许可的权利?听说如果没有商标注册证,而只是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的,就没有权利阻止别人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该商标,是这样吗?3、针对我们公司这种情况请给予如何维护我们权利的建议,请问我们应该如何许可他人使用此商标?

2018-08-13 11: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的《商标法》遵循自愿注册为原则,强制注册为例外的规则。《商标法》第6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也就是说,我国在某些特定的商品上,需要强制注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  在我国必须使用商标的商品为烟草制品,对这类商品法律要求强制使用注册商标,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对商标注册人被告监督,另一方面有利于对特殊商品进行严格的管理。  《商标法》第47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本条的规定是对《商标法》第6条有关商标强制注册规定的补充和具体化。依据本条,对必须使用流弊的商品,不使用商标或者使用商标而不注册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行使行政执法权,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注册,禁止其商品在市场上销售,停止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 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的认定标准,分别商品未销售和已销售来处理。已销售,货值5万元以上,要追究刑事责任;未销售的,货值15万以上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如已销售不足5万元,但与未销售的合计达到15万元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法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八、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 商标申请过程中能不能使用,是根据商标使用对应的主体来判定的,需要区分商标自愿注册原则和商标强制注册原则:


    1、属于商标自愿注册的类型,那么该商标在申请过程中可以使用,但不能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2、属于商标强制注册的类型,那么在该商标在申请过程中就不能使用。不过,目前只有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及部分药品是强制注册的,其它商品无需强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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