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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在北京打工者,2008.2月份接的一工程(宾馆装饰),2008年8月竣工,开工前此宾馆老板工钱只给了一半,还剩一半工钱答应2008年年底结清的,还签了合同,但至今未给钱,我以缕次去要钱,但宾馆老板说生意不好,没钱给。可是和我在此宾馆打工的工人和我要工钱,可我给不起工人工资。

债权债务 2018-08-13 12: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到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管理局进行投诉,要求支付你的工资,
  • 老板不支付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老板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

  •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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