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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租赁公司的民工,2005年3月我们在镇江施工,开始公司经理说给我们按每人每日40元发放工资,由于拖欠我们到2005年10月才发456月的工资,是按30 元发的,我们找领导交涉,领导说到年底补齐。今年3月份领导又说不给补发了。

劳动纠纷 2018-08-13 12: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违法行为,欠工资指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合法甚至合理的原因下的拖欠员工的工资的行为,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 首先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确定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 一、劳动者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某些地区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


    二、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当事人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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