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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向一个开发者购买了一款软件的源码并且推广了这款软件,我也和她签订了合同保证源代码不侵犯他人的软件著作权,里面的功能不侵犯他人的专利。请问这样我能否有效避免被其他公司找麻烦。如果其他公司找麻烦我出具了具体的合同后是否其他公司就不会找我麻烦而找开发者的麻烦。因为我人在福州,她在外地,我和她签订合同的时候她提供了她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名等,我应该如何避免她冒用他人的身份证和签名和我签约

2018-08-13 13: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发现他人冒用自己的专利,可以起诉维权,假冒专利包括以下4种具体形式:

    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 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判缓刑需要满足三要件:   
    1、犯罪情节较轻。犯罪情节主要包括:
    (1)犯罪性质,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2)犯罪主观方面,对于犯罪的目的、动机恶劣,犯罪主观恶性大的罪犯,一般不适用缓刑,如惯犯、累犯或者历史上有犯罪前科的。
    (3)犯罪手段和危害后果,对于犯罪手段残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十分严重的罪犯,不宜适用缓刑。   
    2、悔罪表现。悔罪表现主要包括:
    (1)认罪态度良好。认罪态度主要是犯罪人犯罪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否从内心感到悔悟,并且通过积极坦白与交代而表现出来。
    (2)有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现。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现反映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有所减弱,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成为用缓刑的参考因素。
    (3)有犯罪中止或者犯罪后积极退赃等情节。   
    3、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于主观恶性不深,悔罪表现又好,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并且从言行两个方面都表现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   软件著作权维权律师认为,应当从研究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出发,从以下两大方面达到获判缓刑的效果。   
    一、降低软件著作权权利人的损失数额   侵犯软件著作权罪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条件是“违法所得数额三万以上,十五万元以下”、“非法经营数额五万以上,二十五万以下”或者“侵权复制品数额五百张以上,两千五百张以下”。而损失数额的评估则反映了侵犯软件著作权判决缓刑的基础,司法实践中对软件著作权的损失评估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有三种即重置成本法、市场比较法和收益现值法。专业的软件著作权律师应当为当事人计算出损失最小的侵权定罪数额,作出审计报告,呈现法庭。   
    二、认罪获得原告人谅解   实践中大量案例表明,即使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罪,但被告人主动认罪并愿意赔偿原告损失和积极缴纳罚金,同时获得原告人的谅解,是法官判令缓刑的主要推动力。因此,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在适当时候指导当事人真实表达认罪态度,撰写谅解协议获得原告人谅解是获得缓刑判决的秘诀之一,也是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案件高超代理技巧之一。
  •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保护期为自然人的终身至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单位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未发表的,《条例》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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