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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都是死刑吗,能辩护到无期徒刑吗

刑事辩护 2019-09-13 12: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死刑案件的辩护没有一定之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辩护方案,但下面几个方面一般要考虑到: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是否成年,妇女是否怀孕或在羁押期间是否有流产情况);
    (2)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如何;
    (3)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4)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理由是否合理;
    (5)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否真实;
    (6)有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存在;
    (7)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是否符合逻辑,各证据之间有无冲突;
    (8)被告人有无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况;
    (9)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从犯、胁从犯;
    (10)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或具有防卫的性质;
    (11)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
    (12)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是否达成了协议,如没有,应分析是否存在调解的可能;
    (13)对于证据不充分的,是否存在诉辩和解和可能;
    (14)起诉书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问题;
    (15)有否“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的情节,向法庭提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建议。
  • 所谓假释,按照刑法第81条的规定,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假释与减刑一样,也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制度上的具体体现。正确地执行假释制度,对于鼓励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激发犯罪分子接受教育改造的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践证明,假释制度对于促进罪犯改造工作和减轻监狱压力,都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  我国《刑法修正案
    (八)》第16条规定:将刑法第81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严重的一般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贯彻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或嫁祸他人;
    (2)采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手段;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
    (4)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等;
    2、犯情节较轻的情形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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