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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房,住房公积金怎么领取?

房产纠纷 2019-09-16 14: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积金贷款只要求贷款人在买房所在地缴纳公积金一年以上且之前没有用公积金贷款的就行。  住房公积金,绑定银行卡需持有效身份证原件、住房公积金卡和银行借记卡到缴存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提取业务承办银行或发卡银行所属的承办提取业务网点办理绑定手续。  公积金贷款流程:  
    1、借款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2、申请人向中心提交申请资料;  
    3、经过中心初审确认客户的贷款资格;
    4.借款人委托评估事务所进行抵押物审核评估;  
    5、填写贷款文件;  
    6、将收押合同、借款合同提交开发商及担保单位盖章;  
    7、买保险;  
    8、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资料,进行审核;  
    9、将资料递送至中心终审;  
    10、将资料递送至贷款银行;  
    11、将银行返还的资料收存;  
    12、按借款文件按期还款。

  •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申请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住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退职)的  
    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不是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7.不是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  
    8.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9.出国、出境定居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额度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可提取本人个人帐户内的余额.其中未申请住房贷款的,帐户余额可截至签订购、建房合同的当月;本人个人帐户余额超过实际购、建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数提取.  
    2.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还本付息额.其中贷款结清时,帐户余额截至贷款结清的当月;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  
    3.职工租赁住房自住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实际房租支出的70%.  
    4.职工本人帐户余额不足上述提取限额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在限额内按规定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证明材料  
    1.购买自住住房应提供的证明材料: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及契税完税凭证;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2.回迁、扩面住房的,提供回迁、扩面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等建房许可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  
    4.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购买材料的发票  
    5.偿还产权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或贷款结清凭证.  
    6.租赁住房自住的,提供租赁合同和房租发票.  
    7.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书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9.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0.不是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职工户籍证明  
    1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  
    12.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户籍证明注销或国(境外)外定居证明.  
    1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  
    四.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以职工签收银行定期存单的方式提取  
    1.以职工签收银行定期存单的方式提取;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转帐支票,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给售房单位。
  • 合同是买二手房的必经流程,在签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如果出现下列情形,合同出于效力待定的状态,是可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申请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住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退职)的  
    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不是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7.不是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  
    8.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9.出国、出境定居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额度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可提取本人个人帐户内的余额.其中未申请住房贷款的,帐户余额可截至签订购、建房合同的当月;本人个人帐户余额超过实际购、建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数提取.  
    2.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还本付息额.其中贷款结清时,帐户余额截至贷款结清的当月;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  
    3.职工租赁住房自住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实际房租支出的70%.  
    4.职工本人帐户余额不足上述提取限额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在限额内按规定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证明材料  
    1.购买自住住房应提供的证明材料: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及契税完税凭证;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2.回迁、扩面住房的,提供回迁、扩面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等建房许可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  
    4.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购买材料的发票  
    5.偿还产权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或贷款结清凭证.  
    6.租赁住房自住的,提供租赁合同和房租发票.  
    7.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书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9.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0.不是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职工户籍证明  
    1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  
    12.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户籍证明注销或国(境外)外定居证明.  
    1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  
    四.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以职工签收银行定期存单的方式提取  
    1.以职工签收银行定期存单的方式提取;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转帐支票,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给售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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