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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存续期间有债务,可以协议离婚吗?

离婚 2019-09-02 15:1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只要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即为有效。  分夫妻双方间的债务承担和对外的债务承担两个方面。就夫妻间的债务而言,是可以进行约定的,这是夫妻双方对债务问题的意志体现,法律不强制办理公证手续;就对外债务而言,夫妻之间也可以对此作出债务承担的约定,但只是对夫妻之间有效,对外即对债权人不产生效力,除非债权人同意按夫妻之间的债务承担才对债权人有效。
    同样,是否公证也是自愿的,法律不强制。
  • 你好,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是到民政局协议离婚,此种方式要求双方必须到场,且对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如果一方不到场,则不能办理;二是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在法院审理期间,双方又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则到人民法院撤回起诉。 你首先思考你们的婚姻有无继续维系的必要,如果没有,则当断则断。婚姻维系的必要性是以双方是否相互珍惜前提的,而不是以给孩子一个貌似完整的家为中心。对女性来说,也许早一点结束一段不合适的婚姻对自己对孩子都要好些。 关于房子问题,如果房子是婚前的,产权也是公公的,那么你不能分割,因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孩子也不能分到房产。 虽然你无法分割房产,但如你离婚后无处居住,可以要求困难帮助。此种帮助既可以是要求男方以金钱帮助的形式,也可以是他们家庭共同房产的居住权。在离婚时你要强烈要求你须居住此房,这种困难帮助婚姻法是有明确规定的。 如果你们有其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有损害才有赔偿,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男方对你损害,可以要求赔偿。有伤残等级的,按伤残等级赔偿,同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伤残等级,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赔偿多少,由法院酌情处理。但在司法实践,女方要求赔偿得到支持的很少,一是基于证据不足,二是基于法治的落后。》 我摘录了部分法条,供你参考: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 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可由当事人对财产分割等方面自由约定.赌债是非法债务,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因此不必承担这些债务。
      债务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以获得利息及债务人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日期偿还这些资金和利息。
      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包括:
      
    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五、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六、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八、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九、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十、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除非非举债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权人与举债人明确约定属于一方个人债务、夫妻双方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
    如果不具体上述情形,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合同具有相对性,除非债权人知晓并同意否则,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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