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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生育要求的流产有假期吗生育保险呢

保险纠纷 2019-09-16 04: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1.申请人提供资料:  a、计划生育证明(即准生证)  b、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即出生证)或户口簿  c、诊断证明(生产医院开的生产证明,出院时开的)、费用凭据(出院时打印的)  d、本人身份证(代办的提供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e、属异地或境外难产提供住院费用明细  f、属异地或境外剖腹产提供:  
    (1)手术证明  
    (2)费用凭据  
    二、到医疗生育待遇审核部门办理(社保局)  
    三、 符合条件即可办理,凭办理凭证即可到银行领钱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 1%的生育保险费用,国家则采取税前列支的办法来间接资助,可见生育社会保险费用仍然由用人单位负担。  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则由国家财政单独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本单位承担女职工的生育费用。  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报销比例: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一次性支付。其中:  
    1.顺产为270%。  
    2.难产为320%。  
    3.剖腹产为420%。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二)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之后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含自费药品),由职工本人负担。
    (三)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 一、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的支付标准,按全市上一年女职工平均生育费用确定。难产和多胞胎的可适当增加。”


    1、1995年1月1日至1996年5月31日生育的女职工

    (执行并劳险发〔1995〕26号文):


    (1)生育津贴:标准为山西省规定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太原市每人每月200元。

    享受期限: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险规定》,正常产90天(3个月),难产(含多胞胎产)增加15天(3个半月),多胞胎产每多一胎增加15天(半个月)。


    (2)生育医疗费:正常产400元,助产(难产)500元,剖腹产、多胞胎产700元。


    2、1996年6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生育的女职工(执行并劳险发〔1996〕60号文):


    (1)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工资;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为同期最低缴费工资即全市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享受期限:按照《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晚育规定条件(满24周岁)生育一个孩子的4个月。不符合晚育规定条件或符合政策规定生育二孩以及计划内生育死胎者,正常产3个月,难产(含多胞胎产)3个半月,多胞胎产每多生一胎再增加半个月。


    (2)生育医疗费:正常产700元,助产(难产)900元,剖腹产、多胞胎产1500元。


    (3)临产前检查费:100元(怀孕7个月以上生育者享受)。


    3、1998年7月1日后生育的女职工(执行并劳险发〔1998〕40号文):


    (1)生育津贴:标准同并劳险发〔1996〕60号文规定。

    享受期限:在并劳险发〔1996〕60号文规定基础上,对符合晚育规定条件生育一个孩子,在产假期间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生育女职工,按照《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领取6个月生育津贴。并劳险发〔1998〕40号文还同时规定:计划内或按规定采取节育措施失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享受半个月生育津贴,4个月以上引(流)产享受1个半月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流产100元,引(流)产300元,正常产900元,助产(难产)1100元,剖宫产、多胞胎产1900元。


    (3)临产前检查费:同并劳险发〔1996〕60号规定。


    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证明

    计划生育准生证(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医疗费结算单、医疗证明(证明中须注明流产、引产、顺产、胎头吸引、产钳助产、臀助产、剖宫产、多胞胎产、死胎)。

    享受6个月生育津贴者,携带独生子女证并由医院提供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医疗证明,当地或企业计划生育部门签注意见。

    采取节育措施失败的,由医院提供采用何种节育措施失败的证明,当地或企业计划生育部门签注意见。

    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生育职工还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经劳动或人事部门批准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书。


    三、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办法

    女职工在生育医疗终结后,携带本人的有关证明,到所在企业劳资部门填写《太原市职工生育保险金付款凭证》(一式四联),由劳资部门审核签章,并负责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审批手续(生育职工及其家属也可直接到保险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在太原市劳动保险公司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凭审核后的《付款凭证》第一联和第三联到市工商银行金厦储蓄所(新建路264号金融大厦旁)直接领取现金或存款折。凭此存款折在工商银行所属的90个联网储蓄所可随时领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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