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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起因是因为我的另两位朋友(小晨、小杰)为了一女的,跟别人起了点矛盾,然后把另外的一个男的给打了。然后我跟另外两个朋友(小周、小传)去劝架,至此着件事情就暂时告一段落。 过了一会那女的另外几个朋友走了过来,但他们还没走过来我们不知道为什么就打了起来,使对方受伤,好象说可能会是轻伤,但是派出所暂定是轻微伤害。在打完架后我们有去自首,由于对方指认说这是小晨跟小周打的 (我可能也有动手,但是我们的口供里面都没说) 。 又因为是小杰跟小晨引起的,我跟小传两个人没动过手。所以我们五个人,小晨被拘留15天、小周10天、小杰5天、我和小传就释放了。 我跟小传两个人也有去自首,而且还在派出所里面录了口供,好象还留下案底。因为我口供里面好象有讲我当时被对方用酒瓶砸到,有想冲过去打但是没冲出去,被小传拉住了。我们两个还在派出所里面照了那个相片,还录了指模。主要是对方有一个人受伤,而我们一个都没有伤。而且对方受伤的那个人手指指腱断掉两根,应该会有伤残。应该会是轻伤. 我和小传会不会被判刑。如果没负刑事责任的话会不会有案底。

刑事辩护 2018-08-13 18: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申请伤情鉴定:
    1、如果鉴定为轻伤或重伤,打人者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2、如果鉴定为轻微伤,可起诉要求民事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即拘留)。
    3、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4、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 被判刑的可能性并不是很大,犯罪后有自首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故被判刑的可能性不是很大。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轻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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