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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国有资产为民营企业担保贷款违反什么规定

综合法律 2019-09-06 05: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抵押贷款,又称“抵押放款”。是指某些国家银行采用的一种贷款方式。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为贷款的担保,以保证贷款的到期偿还。抵押品一般为易于保存,不易损耗,容易变卖的物品,如有价证券、票据、股票、房地产等。
    贷款期满后,如果借款方不按期偿还贷款,银行有权将抵押品拍卖,用拍卖所得款偿还贷款。拍卖款清偿贷款的余额归还借款人。如果拍卖款不足以清偿贷款,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1]
    第一,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
    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第二,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第三,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
    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第四,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
    第五,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 1、如果假设该笔借款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作出的,那么首先,债权人可以从合伙企业法的角度自由选择要求甲乙双方(单方或共同)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次,从担保法角度讲,甲乙都是该笔债务的第三方担保人(银行是第一方,合伙企业是第二方),在第三方担保中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情况下,债权人也可以自由选择担保权的行使顺序。因此,此案如果债权人要求甲方还款,甲方应当偿还。您所述的“物保优于人保”,是指在同一债务中,债务人提供了物保、第三人提供了人保的情况下才适用。
    2、甲方可以起诉乙方要求赔偿。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处分合伙财产的,由此对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能否拿到还要取决与乙方身边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以及其他因素。如有希望拿回,预计可能是在终审后两个月内。
    3、可以。可以追究乙方出资不实的违约责任。但要和前案分案处理。

  • 1、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买方支付定金后违约,卖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定金或要求买方房产转让价百分之二十违约金;
    如卖方收取定金后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或要求卖方支付房产转让价百分之二十违约金。由此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本合同签订后,如买方拒绝交付任何定金而违约,应向卖方支付房产转让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如卖方拒绝收取任何定金而违约,应向买方支付房产转让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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