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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厂房要不要交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房产纠纷 2019-09-17 13: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2009年9月26日,国务院最新发布的《关于集约用地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开发商囤地行为再出狠招,除重申要严格执行土地闲置两年无偿收回的政策外,《通知》明确,国土资源部正在制定办法,将对闲置房地产用地征缴增值地价。   针对开发商,下发的《通知》明确规定了相对严格的闲置费用标准,并指出将会很快对闲置土地征收增值地价。
    对于土地闲置满两年的,将依法无偿收回、坚决无偿收回或者重新安排使用。对于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开发商需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交纳土地闲置费;另外,国土资源部将对闲置土地征缴增值地价。
  •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条文及房产税征收的原理,从法理上来看转租人不应缴纳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因此,国务院通过列举的方式在条例中就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加以了明确。除此之外的一切人,均不构成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即使在产权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情况下,转租人承担先行代为缴纳房产税的义务,但即使如此,转租人也只是代缴,而房产税的实际承担人仍然应当为产权人。
      所以,转租人不应缴纳房产税。至于房屋产权所有人是否应当按转租收入缴纳房产税: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这里所指房屋的租金收入应当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取得的所有收入,而不是最终的承租人支付的所有承租费用(房产的真实租金)。
    从转租的过程分析,一般真正的承租人只有一个,即最终的承租人,他支付的租金在产权所有人(出租人)、转租人之间分配,在加价转租的情况下,加价部分收益归转租。
  • 房屋买卖即房产过户,需要交的税费如下:
    买方
    1、契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
    1.5% (商用用房,二次购房或大于144平米的税率为3%)
    2、交易服务费:建筑面积(平方米)×3元
    3、交易印花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
    0. 05%
    4、产权转移登记费:50元(每增加1人加10元,买家为单位的80元)
    卖方
    1、交易服务费:建筑面积(平方米)×3元
    2、交易印花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
    0. 05%
    3、土地出让金: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
    4、解困房: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
    5、商品房: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 3% × 未交土地出让金的建筑面积
    6、分摊费用:成交价/总面积×分摊面积×10%(10楼以下)成交价/总面积×分摊面积×20%(10楼以上)
    7、个人所得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房改房自用满五年,且是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
    8、营业税及附加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
    5.5% (房产证或购买时契税完税证未满两年)
  • 土地使用税怎么算,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应缴纳税款=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人所占用土地对应的等级税额标准。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
    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
    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元至12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  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包括转让、出租和抵押三种方式。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原拥用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担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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