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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婚前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吗比如楼房

离婚 2019-09-13 20: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购房属于婚后的行为,因此,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基于你们在房产上的按份共有的约定,法院会尊重双方的约定。一般情况,房产的所有权由占份额较大的一方所有,根据市场的估价,给付另一方补偿。
    如果男女双方都放弃房产所有权,法院可以将房产进行拍卖,然后根据双方占房产的份额分配拍卖后的财产所得。公司借款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借款行为,用于婚后的购房,因此,借款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 婚前财产归个人,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自从新的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法律已明确地对夫妻双方婚前个人财产作了详细的规定,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均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而逐渐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为婚前财产权属办理公证,已没有必要。    但现在仍经常有当事人要求对婚前财产办理公证,证明属于个人所有,象这种情况,我们都只是提醒当事人保存好证明该财产属于婚前财产的证据,不需公证,不过如果婚前本来就是共同出资购房,那么还是要办理财产约定公证后才能属于夫妻共有。    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从登记之日产生效力,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即使没有举行仪式,在此期间购房,如果是一方出资,还是办理夫妻财产约定的公证才是出资方个人的财产。    根据2001年4月28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你婚前取得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    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比如,婚前个人按揭买下的房产,即使婚后共同还贷,按照新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没有约定,在分割时当然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共同还贷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额予以退还。房产增值的部分,当然由所有者享有。这应当是原则。法官当然也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困难的一方判决所有者予以帮助、补偿。但是这并不是对共同财产的分割。    如果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而此时子女已经结婚,父母希望出资所购房属于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并不享有权利,那么要在购房前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将购房所需资金赠与自己的子女个人所有,然后子女以此资金购房才属于子女个人所有。(不过子女必须举证,证明购房资金全部是由父母赠与无配偶出资)。    或者父母购房时就以自己为产权人,然后通过赠与或者遗嘱的方式指定赠与子女个人所有或者在子女继承后属于子女个人所有。   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   同居者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如何分割呢?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之规定,可以看出,同居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是:在同居关系期间各自所得的收入仍归各自所有,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归双方共有。

  • 1、结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购买方的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2、结婚前买的房子,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有权要求分割;
    3、法律依据:1)《婚姻法》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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