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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脚在去年9月16日被公司叉车压断,造成左脚腓骨断裂,裸关节严重脱位,后脚跟肌肉组织严重撕裂,至今已七月之多,脚还肿,走路还很疼,开铲车的当时还没有铲车证,属于无证驾驶,而且拔内固定时别家医院确认为两处骨折,而公司送我去的医院上出院小结上只写了一处,医院明显判断失误,而老板现在让我去上班,认为我是装的,我们公司是私人企业,一些规章制度都违反劳动法,比如说:1、加班超时,且加班费不安加班的算,和平时一样2、叉车超速行驶3、且老板说工伤有工伤的工资,和平时不一样,我现在工资为3000。

劳动纠纷 2018-08-13 22: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加油站员工24小时的严重超时上班且没加班工资,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的。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工伤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其它职工工资。
    工时制尘肺一起,鉴定为七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应当继续工作。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符合法律规定。工伤职工遭受职业病危害,工伤保险基金和所在单位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给予了补偿,继续工作原则上应当实行同工同酬。
    由于新调整的岗位,不再是有害岗位,工资降低属于正常,但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其他职工工资。
    《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用工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期间,应当按月支付二倍工资。即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之后的45天,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费用。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21.75天)。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工作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周末加班: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
    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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