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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几年之内不同居被视为自动离婚

离婚 2019-09-17 21: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法律上没有自动离婚的说法,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在诉讼离婚中有这种情形的,法院认定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会判决准予离婚。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是双方都同意离婚,将孩子由谁抚养、财产怎么分等问题商量好并写下来形成离婚协议,双方共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如果无法协议离婚,则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如果另一方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有居住信息证明的,在另一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提交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户口本、孩子的出生证明、房产证等材料,具体材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因为婚姻涉及感情,法院会组织双方调解,确实属于感情破裂,法院经调解无效,会判决准予离婚,一审法院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三到六个月,可以考虑委托律师代写离婚协议或者代理诉讼离婚。
  • 法律上没有自动终结婚姻关系的说法,分居两年仍然需要协议或者起诉到法院若夫妻长期分居,感情破裂,在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能够协商一致的话,双方可以协议离婚。
    如果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并且也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了协议的话,那么夫妻双方就可以一起到男方或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种离婚方式就是协议离婚。
  • 如果双方想离婚,必须按照程序,选择诉讼离婚,或者双方协议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法院可以判决双方离婚。但是,当事人要清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只能作为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一个依据。
    但是,这个时间需要法院的确认。  另外,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
  • 如果双方对于离婚及财产及子女抚养均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协议离婚,到民政局办理手续即可,如果女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就财产或者子女抚养达不成一致意见,男方只能在女方分娩后一年才能到法院起诉离婚。 如果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你们无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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