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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工伤保险费在职工工资里扣合法吗?

保险纠纷 2019-09-02 08: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符合工伤规定的诊疗目录。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按照单位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 1.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可以获得双重赔付。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所以,当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发生竞合,职工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获得救济。
    3.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看,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获得工伤赔偿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赔偿责任人为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而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基于受害者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调整。
    4.因此,工伤人员完全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又依道路事故处理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的侵权损害赔偿。
  • 工伤保险报销费用: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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