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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工伤出院后护理费的标准,拿多长时间?

劳动纠纷 2019-09-10 08: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医生认为你可以出院,但是你自己认为自己还没有完全好。可以先工伤认定了,以下是工伤认定程序: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4、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5、相关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你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
  • 符合护理条件的,经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停工留薪期由所在单位护理,没有派人护理的,享有护理费;劳动能力鉴定后需要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护理费属于工伤赔偿的项目,职工因工受伤需要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工伤四级伤残不能一次性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1个月本人工资;保留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75%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所在单位和工伤职工本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三条”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之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待遇不能一次性支付。
    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是否可以一次性支付,由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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