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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跟工伤鉴定给律师了就没消息了

劳动纠纷 2019-09-14 11: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和第31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
    二是职工经治疗后,发现确实是因工作原因造成职工身体上的残疾;
    三是工伤职工的残疾对以后的工作、生活造成了影响。工伤职工符合上述条件,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通常情况下,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依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社保局已经认定是工伤,可对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及相关诉讼,根据工伤等级要求其赔偿,如医药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如涉及未签劳动合同、未支付加班费、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况也可一并要求赔偿。
  • 对工伤鉴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重新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如果确认是工伤,工伤评残,也就是劳动能力鉴定费用,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先缴纳,然后根据鉴定结果、用人单位工伤投保情况、鉴定的次数不同,分别由不同的主体实际承担。:
      
    1.初次鉴定的费用
      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无需为初次鉴定负担费用。
      
    2.再次鉴定的费用
      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再次鉴定申请,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先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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