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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漏交一年,需要补交吗?

保险纠纷 2019-09-02 12: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
      个人帐户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个人帐户暂按照下列规定计入:
      
    (一)在职职工3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
    2.3%计入;
      
    (二)在职职工35周岁及以上4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
    2.7%计入;
      
    (三)在职职工45周岁及以上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
    3.5%计入;
      
    (四)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养老金的5%计入。其中,70周岁以下月计入额低于60元的按60元计入;70周岁及以上月计入额低于70元的按70元计入。
  • 医疗保险补交规定各个地区不同,依当地具体情况确定,带齐相关材料去当地医保部门补缴
    1、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当月起,终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后继续缴费的,必须按规定以补缴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将中断期间的全部欠费补齐。
    2、补缴时间计入连续缴费时间,但补缴期间不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3、参保人员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60天内(含60天)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4、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60天以上至180天(含180天)补缴医疗保险的,从缴费当月开始计算,3个月后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5、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180天以上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当月开始计算,6个月后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6、中断后未补缴的,视同重新参加医疗保险,中断前的缴费时间不计入连续缴费时间。
  •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投保对象有:
    1、具有城镇非农业户口并在城镇居住的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城镇居民;
    2、因投奔子女户口从外地迁入市区的老人(迁入时间满二年);
    3、在城区内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法定工作年龄范围内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4、城区内外来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在法定工作年龄范围内);
    5、没有参加新农合的城镇被征地农民(包括自理口粮户、已经征地没有办理手续的农民)等都可以以单位;
    6、家庭为单位参加城镇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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