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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未修完,可以同时领生育津贴和工资吗

劳动纠纷 2019-09-09 06: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第29条、《劳动合同法》第42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都有不得在女职工孕、产、哺三期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关系)和降低工资的规定。
    如果公司辞退,也应当支付你赔偿金。
    标准是公司辞退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还有的地区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
  • 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了生育保险,劳动者产假期间领取了生育保险支付的产假津贴的,用人单位不需要再支付劳动者产假工资,因为生育津贴就是产假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产假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晚婚晚育的,具体延长多少天,需要查看所在城市的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在争取合法领工资的维权中需注意:
    1、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2、确认劳动关系后,对于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可与老板协商,要求单位补发工资。
    3、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局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4、如果拖欠工资数额比较大的话,可以直接请律师打官司,通过诉讼的方法来要回被拖欠的工资。
    在解决工资问题上,如果可以协商解决最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行,就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的,在15日内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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