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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住院期间护理费如何计算?

交通事故 2019-09-03 01: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医疗费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
    (三)辅助器具费用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1、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2、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其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护理费标准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或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 工伤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护理费数额是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  
    1、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支付给护理人员以报酬,均统一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雇佣护工的,其计算方法与第二种情形相同。  
    2、护理人数  
    (1)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2)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于一人,具体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  
    (1)一般原则,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  
    (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第一,如果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判决的期限,甚至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期限,就超过期限的护理费,受害人有权再次请求赔偿(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理认定赔偿权利人确实需要继续护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二,如果受害人实际被护理的期限,短于法院判决确定的期限(例如,受害人在此期限内康复已无需护理,或者在这个期限未满时受害人就死亡的)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该期限内的全部护理费,受害人基于法院的判决一次性取得该笔护理费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不负返还的义务。  
    4、护理级别  护理级别是确定护理费数额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而护理级别又是由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情况决定的。  
    (1)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  
    (2)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  第一,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  第二,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  第三,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3)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  具体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的能力。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当时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也相应较低,护理费相应减少。  
    (4)护理级别  依照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的规定,应根据病情或残疾等级分为四级,即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怎么算工伤事故赔偿金额  
    1.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费金额(依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人数×天数  
    3.交通食宿费赔偿金额=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  
    4.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5.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完全不能自理)40%(大部分不能自理)30%(部分不能自理)  
    6.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24(一级伤残)22(二级伤残)..6(十级伤残)  
    7.伤残津贴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90%(一级)85%(二级)..75%(四级)  
    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9.丧葬补助金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  
    10.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40%(配偶)30%(其他亲属)(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  
    1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到60个月)。
  • 工伤职工治疗终结,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存在生活自理障碍,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障碍程度,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护理费,标准为:完全护理50%,大部分护理40%,部分护理30%。生活护理费随着当地职工工资和生活费变化,由所在省市适时调整。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生活护理费。
  •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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