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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遗产分配公证,公证上门办理费用多少。

继承 2019-09-09 08: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定继承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法定继承人一般应当平均分配遗产。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依您说的情况,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其父母、妻子、女儿、儿子五人。对于遗产一般平均分配,法定继承人各分配1/5的比例,你们也可以协商确定分配比例。
  • 【遗产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遗产如何分首先要确定以什么方式继承。


    1、如果订立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就按照相关协议、遗嘱处置遗产,遗赠扶养协议优先遗嘱;


    2、如果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一般均等分割,同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割。

  • 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按遗产数额的2%收取,最低200元。  《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
    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元部分,收取
    0.25%;元至元部分,收取
    0.2%;元至元部分,收取
    0.15%;元至元部分,收取
    0.1%;元至元部分,收取
    0.05%;元以上部分,收取
    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
    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
    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
    0.5%;500001元至元部分,收取
    0.4%;元至元部分,收取
    0.3%;元至元部分,收取
    0.2%;元至元部分,收取
    0.1%;元以上部分,收取
    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50-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元。  
    3、对物的保全:
    (1)不动产每件收费元;
    (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亨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50-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
    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
    0.3%收取。  
    六、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  
    七、对证明民事协议、证明收养关系、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服务收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八、对上述各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委和司法部备案。  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布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表》([1991]价费字549号附件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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