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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农村房屋拆迁赔偿价格是多少

拆迁补偿 2019-09-16 10: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农村按人口,城镇按面积,具体根据拆迁政策;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6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 各地政策不一,具体到 国土资源局 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参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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