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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7日下午,被告驾驶面包车与骑电动车的我们本村一位妇女还有我母亲相撞,当时我母亲步行抱着我可爱的孩子(男孩,2007年9月生),造成本村妇女和孩子抢救无效死亡,我母亲腿部多处骨折,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全责。前几天民事判决书刚下来,判决孩子的死亡赔偿金99700元,丧葬费1135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我负担3831元。   我们市打破城乡分割,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城镇居民户口和农村居民户口性质,按照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一元化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可法院还是按照农村标准计算的。我想问问法院这样判合理吗? 感谢

损害赔偿 2018-08-15 02: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应当参考事故责任认定书、伤残鉴定书等证明文件。
  •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适用的法律依据具体如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以体现对交通弱势群体的保护。与过去无过错原则(赔偿10%)有很大区别。
    一般情况则都要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除非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
    减轻责任部分为10%至50%之间,法和条例均未规定,拟请高法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
  • 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不能追回。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与受害方就民事赔偿通过自行协商达成了协议,并已经履行。但协议规定的赔偿金找过了法律规定的标准,如果协议是双方真是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权利自治的处置,协议有效,当事人不可以反悔。但协议的订立,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的,应当无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救济。《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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