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2008年4月30日向我告知与我协商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我从5月4日开始到5月30日期间不用来公司上班,工资照发。(估计这是提前一个月的预通知金)。但是2008年5月22日我与公司签离职协议书中对经济补偿金产生了争议,故我没有签离职协议书,估计要6月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假定劳动仲裁委员会2008年7月1日开庭审理。现在请问3个问题:1。如果我能够拿到2008年5月的工资和保险的前提下,在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下解除了劳动关系,那公司还会给我一个月的提前预通知金吗?2。在2008年7月1日开庭审理的前面6月份,我还能够要求公司给我发6月份的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吗?还是我只能够要求公司给我发6月份的工资?3。因为公司在我刚进公司的很长一段时间内(8个月,2005年)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我除了向劳动部门投诉要求补交社保外,还可以得到那些赔偿?比如通过社会保险暂行条例,有没有特别的赔偿?

诉讼 2018-08-15 07: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没有劳动合同可以按以下途径确定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则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应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费,只要属于工资范畴的货币性收入,都应列入应得工资范畴。如对我的解答满意,请按采纳。
  • 员工离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广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