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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8月6日,在公司内与其他一员工发生打架**8月7日,生产部经理与公司工会**召我面谈.本来他们的意思是:我写张深刻的检查,这个事情就算了,我依旧可以留下工作,我当时也没想太多,觉得既然事情已经发生,没有必要留下来,就拒绝了.我的本意呢,是只要不把这个事情写进档案,我就接受任何决定.但是,他们说了,那样只能由公司来主动解除合同,但那样是要赔偿我经济补偿的,最后说,我个人写张主动理职申请就可以了,当时我也接受了,但当天没有写.手续也就没有办理.到8月10号,我在网上看到 失业金 申领条件时,上面明确说明了,主动理职是不能申领的.8月11号,公司打电话给我,说已经开会决定,让我主动离职,去交接手续.问:这种情况我还可以提出改变吗?我并没有天写离职申请,也没有相关签字之类. 我的本意是,我不会主动离职,因为这样,我交纳8年的失业保险,就不能申领.我打架**,公司按照员工条例,如何处理我都可以接受,但我不会主动离职.目前我担心的是,因为在8月7号,我口头上同意我可以主动离职,但没有填写离职申请,也没有在任何文字上面签字,这样算成立吗?我担心的是,公司以我曾经口头上的约定,而坚持由我来主动离职这个决定,是否合法呢,我如果不接受,是不是从法律上来说仍旧会按照这个方式处理.谢谢

保险纠纷 2018-08-15 09: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离职。至于你说的公司没有给你劳动合同,无法证明你还在试用期,你可以快递形式寄送书面辞职书(保留快递单据),30天后即可离职。公司不予结算工资的,你可去劳动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 打架,双方的行为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之规定,都涉嫌殴打他人,依法都应承担治安行政责任。
    一方造成伤害的,对方应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
    从伤情轻重上,谈不上有理没理。
    法律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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