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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成立分公司,聘用我为分公司负责人(只在会议上明确调动)并委托我办理成立分公司证照的相关事宜,在提交工商部门的资料时,工商部门要求各种证照都要以分公司负责人的名字出现,当我在办理餐饮营业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时,所填书面表格资料中有“负责人”和“法人”两栏,而在证照录入系统中只有“法人”一栏,没有“负责人”一栏,我只好按公司和工商部门的要求在“法人”栏中报填了我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打印出来的证照的相关栏为“法人(负责人或摊主)”:**(我的名字),这样,我就成了不是法人而要承担法人责任。是这样吗?我如何保护我自己?

公司企业 2018-08-15 10: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分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三、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 按属地管理由县(市、区)环保局办理,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首次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  
    (2)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变更与年审表;  
    (3)《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或《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申请表》;  
    (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及批复;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资料;  
    (6)申请年度及上年度两年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7)排放口登记证;  
    (8)废水、废气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单位应提交达标治理计划。  
    (二)重新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1、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变更与年审表;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或《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申请表》;  
    3、申请年度及上年度两年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4、废水、废气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单位应提交达标治理计划。备注:有数字证书的企业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申报时,要求一律携带数字证书。  网上审批申报流程:  
    (1)申请者将申报材料扫描(或电子文档)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申报→市环保局进行网上预审→预审通过后通知申请者提交与网络一致的纸质材料到市环保局窗口核对→市环保局窗口打印证书给申请者。  
    (2)申请者直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申报→市环保局窗口录入受理→市环保局进行网上审批→市环保局窗口打印证书给申请者。
  •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安全生产管理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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