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衡的天平 __一个到山西省的投资者的遭遇 2003年,一个到山西省的投资者,注册临汾市尧都区**工贸有限公司。2003年10月4日,(甲方)与王**(乙方)签订协议,议定双方各投资500万元整,合作开展汽车贸易经营。协议约定:双方各占50%股份,每年清算分红一次,利润盈亏各占50%。特别约定:投资后双方均不得擅自挪用或提取资金,如有违约投资款500万元及合作资产归对方所有。协议签证后,王**于2003年12月4日汇入**公司300万元。12月31日王**未经董事长批准,私自提出投资款100万元,用于偿还其本人在西安**汽车有限公司所欠车款。其后,王**于2004年1月6日汇入**公司80万元,1月7日汇入60万元 ,1月19日汇入60万元 ,总计汇入500万元。扣除私自提款100万元(提款已构成违约),王**实际投资400万元。双方于2004年3月18日签订终止合同协议,约定甲方 (**公司)退还乙方王**投资款人民币500万元整,扣除其提款100万元,甲方在2004年3月30日前一次付给乙方人民币400万元整。 **公司于2004年3月19日退还王**80万元 ,3月29日退还20万元 ,4月16日退还100万元,总计退还投资款200万元,余款200万元末付,**公司实际违约是200万元。 按200万元的20%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应为40万元,按终止合同协议约定“违约方承担投资款500万元的20%的违约金”计算,违约金为100万元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临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结果,100万元明显过分高于4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公司为此提出上诉,并找到二审主审法官,要求主持公正,按实际违约额计算违约金。该法官表示,须出资2万元,才能帮忙。上诉方于2004年7月初,在太原市海世界酒店将2万元交给该法官,结果上诉被驳回(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晋民终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使**公司过分高的违约金未能减少。 **公司提起申诉,全国人大于2004年10月4日以信字【2004】289号文,指令山西省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重审”,2005年1月5日山西省人大内司委以【2004】294号文,要求山西省人民法院认真处理报结果。山西省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2日以(2004)晋立民监字第86号通知书驳回再审。 一个热心的投资者,竟遭此不公正的法律裁决。本应公正的天平,是公正,还是失衡?投资者至今还在困惑中。 盼复--------
合同纠纷
2018-08-15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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