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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海员,和广州远洋公司签订十年劳务合同。07年公司变更合同,签订对象变为中远航运,在变更的情况下我没有签另一合同。合同于08/10月到期,到期前公司负责人讲到期会和我们联系。合同到期后没想到我等二个月,我收到公司终止合同,说合同到期后我没和公司联系。请问这种情况,公司属于单方拒签合同?另外我的第一个合同中写明实习时间为6个月,而我第一年实习了快12个月,却一分工资也没拿到,我向领导写信反映,我却被滞留在家9个月不派船,最后向公司保证才派我去工作。请问我实习时的工资,我有权追讨吗?第一次实习时间是02年--03年。谢谢

合同纠纷 2018-08-15 12: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从理论上讲,在校就读的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去实习是教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种培训性质的实习,不能算是一种用工行为。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也就是说实习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属于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 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
    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 如果您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单位不能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工资支付给您相关的劳动报酬的,您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一般来讲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该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您与单位是雇佣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单位不根据约定支付工资的,您可以持相关的证据材料到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如果您可以证明对方承诺支付拖欠的工资的,从该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起算。超过诉讼时效的即失去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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