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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化妆品公司工作了四年,于今年12月2日辞职。由于我在该公司四年里一直从事销售经理一职,而且全面负责公司的采购,难免会有一些灰色收入。前段时间,我的前老板偷看过了我的MSN记录,在那里面发现了一些资料,我也复习过了,发现里面没有明显和明确的金额证据,最多有一些我飞单的聊天记录。之后我看过我的劳动合同,里面没有写明我不可以在辞职后多少时间内从事以前的工作,而且也没有签定保密合同。(目前这两份劳动合同都在我手里)

合同纠纷 2018-08-15 13: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没签劳动合同,员工可按照以下方法辞职:


    1、员工与公司协商一致辞职。并且,双方达成一致后,员工可以随时走人,不受三十日的时间限制。


    2、员工与公司不协商或是协商不一致的,员工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且,不管公司是否同意辞职,只要按照这个方式通知后即可以辞职。


    3、如果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甚至危及员工人身安全,那么,员工可以不用协商,不用通知,立即提出辞职。

    最后,没签劳动合同员工辞职时,除了顺利解除劳动合同外,因为公司违法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员工辞职时可以要求二倍工资赔偿。

  • 根据《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一般来说,与企业签订保密合同的员工包括:  
    1.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他们或者掌握着企业的核心技术,或者担任企业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着企业的重要经营信息,他们是签订保密协议的主要对象。  
    2.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他们虽然不是最主要的人员,但是也有可能接触到企业的核心技术,也有必要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3.市场计划、销售人员。他们是经营决策的实施者,了解企业的营销计划、客户名单,因此企业也会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4.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等。他们都有可能由于岗位的原因了解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不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他们很可能有意或无意的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总之,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与本单位的科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因业务上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或业务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我国公民的保密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在保守国家秘密方面应当作出或者不应作出的一定行为的约束。“保守国家秘密”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在我国的宪法中早有规定。我国现行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保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保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问题可以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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