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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任职之公司于澳门设立, 是投资于珠海一投资项目, 即是该投资项目的股东之一, 对有关作为股东的权业事宜有以下问题:企业类型: 外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情况: 股东一52.25%股东二38.25% 股东三9.5%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董事会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由五人组成: 股东一委派三人, 股东二委派一人, 股东三委派一人.董事会对公司有关股东权益和公司重大决策事宜,必须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协商, 并以公司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董事通过决定. 下列事项必须由公司董事会五分之三以上(含五分之三)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定: 1.本公司章程的修改; 2. 本公司的终止, 解散; 3. 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转让; 4. 本公司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 5. 用公司资产或公司持有的其它企业股权抵押, 质押, 担保, 为本企业或其它企业融资

合同纠纷 2018-08-15 13: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关,通常情况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是必须要有董事会的,其成员为3到13人。即使是符合我国公司法第五十条的固定的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的情况,公司也必须要有执行董事。
  • 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在章程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公司法71条规定转让股权。但是章程可以规定另外的约束条件,例如:可以约定转让股权必须全体股东同意才可以等等。
  •   所以在修改公司章程后,为了避免登记管理机关存留的公司章程与修改后公司章程的不一致,而出现效力纠纷,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记机关备案。要是已经因此出现公司章程效力纠纷的,建议尽早委托专业成立公司律师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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