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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2年前,和朋友合伙开公司。基于口头承诺,对方表示我以技术入股方式合作,比例问题一直没有确定。公司为计算机软件开发性质!鉴于目前股份没有签订任何约定性的合同条文保障,股份持有沦为空谈,且公司日前运行不佳,连续拖延数月没有发放工资。补充说明,公司目前也没有任何实质意义的股东,除了老板自己。

合同纠纷 2018-08-15 14: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 计算机软件的使用人,为了学习、研究计算机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储存软件,不视为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使用人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另有规定外,是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七、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八、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九、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十、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十一、其他违反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侵权人有上述第一——五条和第十一条行为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有上述第六——十条的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因此,作为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如果公司在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后,明确拒绝提供查阅或在法定期间内未予答复,那么可以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知情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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