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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期间因 坠胎 签了一份协议 内容如下: “坠胎约定夫同意坠胎,妻愿坠胎后两年内怀胎生子或支给侵夫生育权安慰金柒万捌仟伍佰元整,             签名 A    B 2003年4月5日” 现已离婚。 因此协议经历了几年的诉讼最后的驳回申诉通知书内容如下: 驳回申诉通知书 本院认为:首先你与B的坠胎约定:妻愿坠胎后二年内怀胎生子或支付侵夫生育权安慰金78500元,按此选择性约定,要么你请求B为你怀胎生子,要么请求她支付78500元而你同时提出两项请求,显属不当,且一审通知你预交后一项请求的诉讼费用,你没有缴纳。原审、二审对此不予审理是正确的,其次,B为坠胎向你承诺在二年内怀胎生子,之后不履行承诺义务是错误的,违背了夫妻之间以诚相待、公平平等处理夫妻关系的原则,但你的生育权的实现,要以夫妻关系和夫妻感情为基础,以符合法律规定为前提,以对方的同意为条件,三项要素缺一不可,然而,你们达成坠胎约定后二年内,B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说明你们的夫妻关系、夫妻感情已出现问题;你们在本案起诉前的时间内也没有向计生部门申办准生证,兑现你们的坠胎约定的法定条件尚未成就;法律赋予你有生育权,也有赋予对方的不生育的自由,现B明确拒绝为你怀胎生子,法律不可能也不允许强制B履行该义务,而且现在你们已经离婚,因此,一、二审判决不支持你要求B为你怀胎生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再者,二审判决仅适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由不当之处,意思是适用法律不全面,并非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你的该项申诉理由是对二审判决的错误理解,理由也不能成立,望你服判息诉。 问题 是这个约定有效吗?

妇女儿童权益 2018-08-15 15: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
  • 可由双方协商,不能协商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离婚时共同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
    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有过错的情况时,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索赔。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
    另一方按固定收入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按照同行业标准取一个合适的比例支付抚养费,并有权探视。
  • 二审通常情况下维持一审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如果没有法定判定离婚的情形,建议等一审判决生效后过六个月再次起诉离婚。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情形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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