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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朋友介绍工程,朋友又把工程转给了他认识的人,而且朋友垫付了招标费,他认识的人把工程干完后,不给他付招标费17500元,他把招标方他认识的人还有我告上了法厅,一审他败诉,二审他又败诉,后因他说我提供的招标费缴纳信息(也就是招标方的银行账号),让他单位的会计另行起诉,说我是借款,其实要本没有这回事。二次起诉后二审判我败诉。基本情况就是这些。请法律工作者给予帮助。

刑事辩护 2015-12-03 21: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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