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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我和别人一起在北京合开了一家软件公司,占公司20%的股份,对方两人各占60%和20%,现因财务不能透明的原因,我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提出股份转让给大股东,并已经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在2005年2月6日签订协议起,我放弃了所有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到支付清所有费用后再办理股份转让手续,同时协议规定转让金10万元人民币的支付方式是:2005年2月6日前1万,2005年5月1日前5万,2005年10月1日前4万,但协议同时签订我保证公司的平稳过渡,如果任何一方反悔,赔偿违约金为100万元人民币。

股权转让 2018-08-15 16: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流程有:  
    一、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二、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三、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四、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五、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六、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七、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八、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九、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  
    十、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私营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十一、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程序如下:  
    (1)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超过半数表决通过后,股权方可转让。股东会讨论股权转让时。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股权,不同意转让又不同意购买,视为同意转让;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时,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需股东之间协商并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2)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中应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双方的转让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3)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书,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段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4)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 公司股权转让银行手续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而言作为法律主体的公司企业,经常会因发生股权转让需要向工商局提交申请资料。提示,一般公司股权转让需要以下文件或证件或资料:   
    1、公司原股东会关于转让股权的决议   
    3、公司新股东会决议   
    (1)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2)重新选举董事、监事人员(如董事发生变化须提供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如原董事会成员不变的也须说明原董事会组成人员不变);   
    4、如属全民、集体企业向私营企业或自然人转让股权的须提供验资报告、交割单及交割合同;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   
    6、新股东身份证明;   
    7、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证明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的证据   
    1、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出资)的证据;   
    2、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公司章程等。   
    三、证明股权转让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   
    2、出让或接收股权(出资)的证据,如给付、接收转让股款,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出让方将公司的管理权转移给受让方的证据等;   
    3、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资料。   
    四、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支持诉讼请求的有关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   
    2、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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