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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08年5月到公司上班至今。公司未与我签劳动合同,未买保险。现在我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工作期间双倍工资和补交保险。现想咨询下,1、现我手上只有进公司时发的电子考勤卡,上面没有公司名和我的名字,由于工作性质是长期在外出差,只有零星回公司报到的打卡记录,但我无法取得公司考勤记录,只有电子考勤卡能否做为证据证明我的工作期间?2、手上有出差借款单据。是回公司报销费用后财务返还的,上面有部分是单位同事代填的,有部分有部门领导签字。能否做为证据证明在单位的工作期间?3、有每周一次公司打在我卡上的出差费用,和借款单据金额一致。银行卡明细与借款单据印证能否证明我的工作期间?4、有代表公司和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复印件,能证明我在单位工作期间吗?5、工资是现金发放,回单位报销出差费用后再现金领取,无工资条。如何证明我的工资是多少?还是由单位举证?希望律师能给予答复或一些建议,不胜感激。

保险纠纷 2018-08-15 16: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签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纳社保费。
    3、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该单位工作7年,可要求其支付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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