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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家公司工作近三个月,但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也从没书面或口头通知我签订合同,因此我想请问: 一、 现在我主动辞职了,是否仍然可以以工作过程中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而去仲裁公司? 二、如果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我应该要求公司怎么赔偿我呢?08年11月7号入职,09年1月20号离职,赔偿应该如何计算?社会保险应该怎么补缴? 三、公司是否还应再支付给我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四、我有公司的工作服及工作证的复印件,还有进入公司时签的“入职说明”的复印件(只有我的签名,没有公司盖章,保留在公司的原件也没有)以及辞工申请书(上面有我的入职日期及离职日期,但只有领导签字,无公司盖章,人事说这样就可以离职了),这些是否足够证明我在公司工作过? 五、根据以上情况我仲裁能否百分百胜诉?仲裁费用需要多少? 非常期待回复!谢谢!

仲裁 2018-08-15 18: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纳社保费。
    3、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该单位工作7年,可要求其支付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1、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辞退劳动者的,必须在试用期结束之前向劳动者提出。现试用期已经结束,只能认为用人单位已经认为你符合录用条件;再擅自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提出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双倍支付赔偿金计一个月工资。
    2、公积金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法院均不予处理,你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解决。
    3、试用期不能擅自延长,人事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可以提出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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