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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请教一个问题:事情是这样的,我以前一直在A公司工作,签定了劳动合同,98年公司送我读研究生(公费),并签定了一分毕业后为公司服务十年的协议。毕业后我被调到了A公司下属的B公司工作,到2003年,B公司改制为A公司控股的股份制公司,所有员工进行工龄买断,买断的钱作为在B公司的入股股份,同时与B公司重新签定劳动合同,与A公司的合同自动终止。我与B公司签定的是一年的合同。今年3月20日合同到期,3月18日,我就口头向单位请了病假,再也没有去上班(我手上有一个多月的轮休条)。现在单位已将我4月份的工资停发,并且要对我进行处罚,理由是:1.我没有办理正式的请假手续;2.劳动合同还差两天到期;3.我当年与A公司签定的服务十年的协议没到期;4.原A公司对我进行了培训包括评职称等5.我每月的工资中有400多元的人才津贴。

劳动纠纷 2018-08-15 19: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所谓员工入股,系指企业提供各种有利条件,使员工取得所属企业的股票而成为企业的股东。由于股权代表着损益的负担,员工愿意承担企业经营成败的风险,惟员工入股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所以你的目标的让员工一起来承担运营风险,不过只需要参与年终分红!你需要跟员工签订入股协议书 按你可以以合伙协议的方式把上述事项约定清楚,除了约定上述事项后,还应该约定下列事项,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当然作为管理者你可以加入,员工只负责入股承担责任,但日常管理经营权由你来掌握,遇重大决策,员工可参加决策等等
  •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问题可以再咨询
  • 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
    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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