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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高烧,03年7月29日早晨在厂医务室就诊有医务室的疾病诊断证明(39.4℃,呼吸道感染),,连同请假一天(03年7月29日下午和次日上午)的请假条(已有分管领导两人的签字)请厂办代交总经理(总经理事前已知此事),可我只休息了半天,总经理即强迫我03年7月30日上午到厂上班,并对我当众训斥。我认为我的劳动卫生权受到侵害,随后就写了辞职报告请求辞职。我仍在上班等待批准。在7月30日下午下班后总经理不准我离厂,强迫我搬卸重达70-80公斤的滚筒洗衣机,考虑到身体有病和防止把洗衣机摔坏,我没有答应她。她命令门卫等人揪我的身体和自行车,不准我出厂,我强行挣脱才得以逃离。在我逃离时她命令门卫以后不准我上班。我就在家休息养病,并调理受到刺激的神经,也在等待公司让我去上班的通知。但公司明知道我家的地址和电话,却在当地的泰州日报上登了职工限期回厂的通知(这成了对方有力的证据),可我又没看到,也没有人告诉我,导致我错过了限期时间。公司就以我违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2006年才到期),要泰州劳动仲裁委员会判我赔偿违约金两万元。因我提供不了公司首先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关键证据(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假条已交总经理,所有的证人又都在厂上班,他们怕受打击报复),因此泰州劳动仲裁委员会判公司胜诉。在劳动仲裁时我表示愿意回厂上班,但公司不同意,并在劳动仲裁结束后几天将我除名。我确实感到很冤,就在规定时间内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挂号邮寄起诉书起诉公司首先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要求撤销泰州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定结果。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以起诉书格式不对,未及时通知我到法院立案。在公司已要求法院对我强制执行时,才给我立案,而当时对有些情节我及证人可能已不怎么记得很清了。

仲裁 2018-08-15 20: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 劳动法没有规定职工一年可以请多少天病假,职工可以请病假的时间由病情确定。

    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一)项规定,职工病假时间超过规定的医疗期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合同,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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