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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是这样的:我是南京中建八局三公司职工,因工程原因,在下面区域公司工作,(现在在重庆工作),可工资老是拖欠,领导以拖欠我们三个月工资为最低标准,最长时达到半年,我们却没处说,上面领导也不管,想走吧,我们将什么也得不到,干了将近八年了,到头来就这样两手空空,心有不甘,可又不知道该怎么办.想请教一下律师,怎么做?如果劳动仲裁,地点该选哪里,可以劳动仲裁吗?我怎么要回我的工资及住房公积金?我走可以要经济补偿吗?

仲裁 2018-08-15 21: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劳动者想要申请劳动仲裁的,可以写好劳动仲裁申请书,带上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
  • 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需要准备如下材料:


    1、劳动争议申诉书一式三份;


    2、到工商局查询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一份;


    3、劳动者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复印证据资料一式三份,如劳动合同或协议、工资单、工牌、上班打卡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等。

    最后,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般都是向所在区、县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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